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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如何办理北京预包装食品备案 办理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4-10-12 17:00 更新时间: 2024-11-23 08:00

预包装食品备案是食品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举措。2021 年 4 月 29 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和 “证照分离” 改革要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zongju公告明确,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备案办理方式。例如在山东省,电脑端百度搜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右侧点击 “智慧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选择 “食品” 专栏,点击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市县)”,通过法人登录进行账号登录后,选取行政区划,展开选择潍坊市寿光市,点击确认,选择 “事项办理”,页面左侧点击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在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新办” 处点击 “办理”,进入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填写页面,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办理人员信息、备案信息等,填写完毕后点击 “暂存 + 提交”。在浙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行 “多证合一” 管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系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多证合一” 管理功能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上线运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 “多证合一” 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与登记注册系统的共享联动,并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


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法律依据


预包装食品备案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21 年 4 月 29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同时,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 “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通知的出台,旨在简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程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也强调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例如,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等。


预包装食品备案办理方式


预包装食品备案办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首先,电脑端百度搜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入 “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下方点击 “智慧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省,台”;在 “业务办理” 专栏点击 “食品” 再点击下方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市县)”;选择法人登录,推荐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也可通过账号密码方式或短信验证码方式登录;登录成功后,点击 “事项办理”,查看左侧业务类型为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选择所需办理事项点击 “办理” 即可跳转至申报页面。


进入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填写页面,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办理人员信息、备案信息。备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营场所地址需详细填写。填写完毕后点击右上角 “提交” 即可。备案结果可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的【结果】进行查询,选择【行政许可信息查询】,点击【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输入【企业名称】及【验证码】查询结果。



预包装食品备案后的主体责任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如不得与不同市场主体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等,确保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 “多证合一” 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备案。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预包装食品网络销售备案信息公示


对于预包装食品网络销售备案信息公示,目前各地通常在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例如,市场监管zongju要求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


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化建设


各地积极推进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在山东省,通过 “智慧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 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办理,实现了法人登录、事项办理、备案结果查询等全流程信息化操作。在浙江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企业开办全程网办” 专栏中的 “我要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平台),进入设立登记流程,完成 “多证合一” 下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同时,备案信息可在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网查询中心 “备案信息公示查询” 栏目查询,也可在浙食安(浙里办入口)通过 “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 下载电子文书。


预包装食品备案是为了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同时保障食品安全。各地通过法律依据的明确、办理方式的优化、主体责任的强化、网络销售备案信息公示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举措,推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这不仅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了便利,也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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