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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第一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ICP许可证办理,EDI许可证,SP许可证,ISP许可证,IDC许可证,CDN许可证等。
外商投资企业竟然也能申请ICP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4-11-10


1、对外资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

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对非外资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语音信箱、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按照CEPA协定,对外资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
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X.400 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域名解析服务业务等项业务。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我司可以提供外资公司业绩和运营经验)
(3) 外商投资设立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为中国籍公民。3、关于外资比例要求:
(1)为落实《〈内地与外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 议》和《〈内地与外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外资服务 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 32 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允许外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下列增 值电信业务,外资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 (二)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
“国 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三)存储转发类业务;
(四)呼叫中心业务;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六)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4、允许外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资股权比例不超过 50%;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二)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 的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五)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5、外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第一条所列的增值电信业务,由该独资企业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应手续。
6、本通告所指外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内地与外资关于建立更紧 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 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三、禁止性要求: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 1、业务种类: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2、地域范围: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3、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4、出资比例:外方投资者所占股比不符合规定要求。
5、申请企业:
6、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7、不属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8、不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9、申请省内经营业务,而注册地不在本省;
10、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外方主要投资者,不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我方可提供方案解决此问题);
11、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外资的,拟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未按要求提交《外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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