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怎么办理
01.根据相关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02.根据相关规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开展小程序、公众号等形式运营,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综上,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开展小程序、公众号等形式运营,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不纳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管理,不属于本备案事项范围。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可参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受理条件
1、备案服务对象必须是企业法人。
2、申请人符合主体资格条件。
3、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覆盖网络交易处理。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5、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6、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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