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法规
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此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电信业务种类,有部分业务已开通、部分业务未开通时,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3、企业提交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申请条件
1.已取得我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2.已开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
3.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申请所需的条件;
4.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申请材料
1.经营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经营申请表、需上传相关前置审批文件(需专项审批的项目需要提供)、与接入商签署的网络接入协议。
2.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办事流程
1.登录系统。申请者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http://zwfw.miit.gov.cn/site/)。进入子系统《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在该系统上填写表单,并提交申请。
2.在线填写表单。申请者需在TSM系统真实准确地填写表单信息,按照要求上传有效材料,申请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审核。省通信管理局将对申请者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预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会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者需详细阅读各表单及附件的审批备注,按照备注要求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
4.发放受理通知书。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省通信管理局在系统中对其发放电子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受理后审查。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受理后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领取变更后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予以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名单及领证通知将公布于江西省通信管理局首页“通知公告”栏目,并电话申请者领取许可证,申请者按照通知要求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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